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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发布
来源: 新浪财经 2019-04-02 14:55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新浪财经讯 4月2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今日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详细来看,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整治以下7个方面: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3.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银保监会重点要求的第二项任务,则是要求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重点整治以下6个方面: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3.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5.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第三项重点任务则聚焦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重点整治以下7个方面:1.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2.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4.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6.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7.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附: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通过一系列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和乱象治理工作,各保险机构合规意识有所提升,各类风险得到明显遏制,但仍有部分机构存在内控管理不规范、线上线下管控尺度不一致等问题,保险中介市场乱象问题不容忽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9年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相关要求,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乱象,银保监会决定开展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弱、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合作等乱象进行重点整治,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乱象整治工作倒逼保险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妥善处置潜在风险,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二、整治内容
本次乱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体整治工作要点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套取费用;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5.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三)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重点整治以下方面:
1.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2.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4.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
6.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7.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4月-6月,各银保监局要组织辖内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各机构应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二)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7月-11月,各银保监局应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和抽查数量由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决定。抽查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含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三类机构,务必做到覆盖广泛且重点突出。
(三)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各项表格(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各银保监局要站在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控金融风险的政治高度重视乱象整治工作,将乱象整治作为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抓手,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常抓不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监管力量,确保乱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鼓励自纠,立查立改。要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各保险机构要确定乱象整治工作的牵头负责人,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自查中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边查边改,一旦发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不合规、风险隐患较大的情况,应立即整改,果断处理。对公司在自查中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依法免于处理。
(三)分类处置,压实责任。各银保监局要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对保险机构在自查中存在瞒报漏报行为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各银保监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因工作不力或失职失责导致相关风险集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有序推动,及时汇总。各银保监局要有序推动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机构自查阶段要做好辖区各保险机构自查整改情况的督导核查工作,监管抽查阶段要做好现场检查实施及后续处罚工作。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突出风险,要及时上报,深入剖析,注重从机制上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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